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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罗宇新案从司法鉴定到事实真相的困境与破解

2021-12-21| 发布者: 宿州生活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研讨罗宇新案从司法鉴定到事实真相的困境与破解......

2021年12月1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三届明光论坛暨当今世界的法治与民主学术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媒体及企业界代表出席研讨会。

研讨会第一个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鲁照旺致辞,顾问委员会原副秘书长黎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焦洪昌,《国家治理》周刊副总编辑陶建群,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慧献等专家学者,分别从政策、科技,现代化发展方略,人代会制度,全过程民主,知识产权等不同维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讨交流,同时对国内自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法治与民主进程取得的重大发展与进步均表达了充分的肯定与由衷的赞扬。

在研讨会第二个环节,重点是对涉及到司法,执法等法治与民主微观领域的三个典型案例和典型意义进行研讨,其中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山东聂树斌案在真凶被发现后,通过司法程序再审均改判为无罪同时都获得了赔偿,而两个被纠正的案件都成为国内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事件。而天津罗宇新案,因其证据只有三份司法鉴定意见,引起和导致其死亡原因一直未查明,案发至今尸体停放长达15年有余,死者家属通过各种法律途径寻求真相至今无果。虽案件时间较长且繁杂疑难,但涉及案件的几个关键点一经提出,即引起了与会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的热烈讨论。

争议的焦点:1、罗宇新在案发时所穿衣物、鞋袜这一重要物证在鉴定中心被丢失,从而导致第三次鉴定(即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司鉴中心(2008)病鉴字第65号鉴定书)时未能对衣物、鞋袜做出全面的更符合案发事实情况的鉴定意见,那应该由谁来为此承担责任;2、第三份鉴定“右眼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需结合调查确定”,应该由谁来启动调查;3、第三份鉴定“经对器官肉眼检查及显微镜下观察,未检见脑挫伤和脑血管畸形病变,”完全排除了第一份鉴定的“脑血管畸形”意见,这是否应排除罗宇新因身体内在原因而导致“更容易血管破裂出血的因素作用”;4、第二份鉴定书(即物证鉴定书,公物证鉴字(2006)1565号鉴定书)显示,罗宇新案发时着装“藏青色西服见前面三个纽扣缺失,右袖口三个纽扣表面见擦痕,深色外裤后腰内侧见不规则破损,灰色秋裤后腰部见片状不规则破口,破口边缘有卷曲,两只黑色皮鞋尖部可见擦痕”,是什么样的巨大外力作用能导致纽扣缺失和衣物破损;5、第三份鉴定认为“头部损伤可加重醉酒时乙醇对中枢神经功能产生抑制作用,从而进一步降低咽喉对异物的敏感性,对异物吸入起到促进作用”,而面部9处损伤总和达到了51.02平方厘米,面部“擦伤、擦挫伤、表皮剥脱”的形成机制可以是磕碰,擦蹭形成,但不能排除是肢体接触(压迫、拖拽、殴打)形成,而如此多的面部损伤真正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6、第三份鉴定表明颅脑损伤没有严重到足以导致意识障碍,心血酒精含量较少,也不足构成酒精中毒导致意识障碍,上述原因均不可能导致误吸。所以有理由认为只有在外力约束下限制其体位自由活动,造成呕吐物不能顺利排出,才能导致误吸。而罗宇新被送进家门时已“意识不清”,那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误吸和意识不清是否应查明事实;7、就死因鉴定结论表明,第三份鉴定结论显示“罗宇新系醉酒后,在头部受到轻度外力作用致少量硬脑膜下出血的情况下引起胃内容物反流并吸入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与第一份鉴定结论“罗宇新系因胃内容物返流并吸入到气管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和第二份鉴定结论“罗宇新系食物返流误吸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来看,第三份与第一份和第二份在鉴定手段、鉴定内容、鉴定意见上均有着质的区别,那第三份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新证据而启动司法程序查明事实真相。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原主任麻永昌教授

结合上述争议的焦点,物证鉴定中心原主任麻永昌教授认为:罗宇新案件三份鉴定书不完全一样,经审阅后认定第三份鉴定即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是正确的、全面的一个证据,鉴定死因分析、鉴定结论和病理诊断认为确切,第三份鉴定比较明确的通过病理组织解剖的检查否定了脑血管畸形这个情况,死者身上有很多非致命损伤,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数量很多,三份鉴定书都肯定死者生前,曾经有过肢体的接触,或者擦、碰、摔、跌倒都可能形成。唯一提出眼部、头面部损伤,是什么外力,从解剖来看,很难确定致伤物是什么,拳打脚踢都可以,确定不了,法医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是什么,只能说明是一种外力。这种外力导致硬膜下出血,硬膜下出血导致呕吐,呕吐以后窒息死亡。头面部特别是右眼部损伤是什么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来解决这个问题。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吏民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吏民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罗宇新案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从第一份和第三份鉴定报告来看,实际上都可以认定他(罗宇新)是有一部分外力作用导致的死亡的,那么存在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涉及到这是个刑事案件,如果是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那么他们几个人(一起喝酒的人)在一块儿是不是有发生其他或能肯定是一些肢体的冲突,也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因为公安机关有两个职责,一个是行政职责,另一个就是刑事侦查职责。关于丢失的衣物、鞋袜实际上也是罗宇新案的一个主要的证据,拿这些证据可能会来查清一个本案的事实。那么,公安机关无论是在刑事侦查还是在行政案件当中,他搜集到的、掌握的或者保管的材料,他实际上都有这种义务来进行保管的,这也是他的一个职责所在,如果丢失了,导致这个给案件造成侵害了,那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提起相应的赔偿,而且针对这一块儿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追责。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解瑞松

解瑞松律师认为,一个案件是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这应该有法律标准的,那么作为像罗宇新这样的案件,人出现了死亡的后果,一般情况下,他可能是会涉及到这是个刑事案件,包括罗宇新身上的这些伤如何形成,或者怎么有的外力的伤,公安机关首先应当去做初查,这个是必须要的程序,初步调查之后,那从证据上来说就有了。结合当地举行检检察听证认为第三份鉴定意见不属于新证据,解律师认为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在刑事案件中,这个案件不管过了多长时间,就像今天前面说的两个(呼格案、聂树斌案)不同的案件,即使人已经没有了,那么他过了10年、20年,甚至30年,只要说有这个证据,能证实,能推翻当时的这个结论,那么这个案件就应当重启。谢律师还建议,如果罗宇新案在法律规制之内的途径没法走通,可以尝试其他合理合法的途径,那就是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请个案监督。

上述司法鉴定专家、法律专家就天津罗宇新案从司法鉴定到事实真相的法律困境与破解,从司法实践、司法鉴定本身以及司法鉴定结论所引发的司法程序到实体正义,从典型个案到促进法治与民主进程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研讨和坦诚交流。

结合研讨会的主题“法治与民主”来说,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将为民主服务作为其最终目的,法治根本的作用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他是否能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有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的法律,人们才会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行为习惯去尊重、支持、遵守和维护,这样才能依法办事,才能做到法治。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有人身和人格权,人格权又包括生民权和身体全等,当罗宇新的生命权在已经被非正常剥夺的情况下,作为其父母和家人应该有知道事实真相以及通过司法途径去实现并获得真相的权利。

会议最后,鲁照旺教授对本届论坛做总结发言,对各位专家学者的观点与智慧给予充分肯定和赞扬。

参加研讨会的代表对国内民主,法治环境的进步予以了充分肯定,也对全过程民主提出更多期盼。本届明光论坛暨当今世界的法治与民主学术研讨会,在大家各抒己见,智慧碰撞,在开放严谨的氛围下取得圆满成功。

来源链接:https://www.xcfz.org.cn/cms/show-42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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